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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2010-07-12 政策法规 点击:

(2003年7月试行,校研函字[2010]11号,2017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命题和试题试卷的保密等工作,加强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教育部有关《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试卷保管等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点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招生考务工作,具体包括考生的报名,组织学校审题委员会管理监督,部分自命题科目试题的印刷、保管、分装、寄发,以及组织教师的评卷等工作;各学院负责组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学院相应的自命题考试科目的命制及保密、部分科目试题印刷与评阅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院承担考试期间,我校报考点考生由国家统一命题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研究生院和招生学院各自负责报考我校考生相应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组织印刷与评阅自命题科目范围包括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博士普通招考方式初试中外国语、业务课一和政治理论科目;各招生学院组织印刷与评阅自命题科目范围包括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含初试与复试),学院相应的其他自命题考试科目。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的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研究生院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安排两名富有责任心和优秀政治素质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为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保密指定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评卷结束期间的试题保管和保密工作。各研究生招生学院亦须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学院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含初试与复试)期间有关试题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工作职责和保密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工作责任心。

第八条  研究生院和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要加强命题和审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的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院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卷保密室,配置防火、防盗、监控、非法侵入报警等相关设施。各学院亦须设立相关场所设施,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条  保密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共同管理,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进入保密室,两名试题专管员必须同时在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独自进入保密室。

第五章    命题和审题

第十一条  参加命题和审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研究生招生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个别考生的咨询。

第十三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等项目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差错,保证命题的质量。避免考生使用计算器等工具进行答题。

第十四条  命题工作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以防泄题。

第十五条  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命题和审题教师将试题袋密封并按规定签名后,交研究生院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严格办理试题交接手续。研究生院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须将密封好的试题袋,按规定程序立即存进保密室的保密柜。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审题委员会,负责对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质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直系亲属中有报考当年同类试题的考生,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研究生院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本人应事先提出回避申请,不得隐瞒。  

第六章  试题印制

第十八条  研究生自命题试题印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九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和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题份数,对印制试题份数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并经两名试题专管员签名验收后,方可将试题放入保密柜。

第二十条  试题专管员要在印制试题前认真校对题样,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试题印制、封装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第二十二条  印制完毕的每科考试科目的试题和底版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专用保密柜。

第二十三条  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卷、胶印版全部放入保密柜,考试结束后统一销毁。

第七章  试题保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研究生院所需试题的保管;各招生学院指定人员负责学院所需试题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功能,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

第二十六条  保持保密室内干燥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情况,保卫措施严密。

第二十七条  试题存放期间,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保密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由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开启时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八条  试题在考前属国家机密级文件,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准在考前复印试题。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题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试题,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如发生试题丢失或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作为机要档案在研究生院保存,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三十二条  凡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研究生招生考试者,不得参加试题的接送、保管、印制等工作。

第八章  领取试卷

第三十三条  在招生考试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领卷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领取的科目和份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名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或监考结束交接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领取试卷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

第九章  评卷

第三十六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评卷工作小组,评卷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主管领导、命题教师、审题教师组成。

第三十七条  统一评分标准。评卷教师在评卷时要对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对试卷份数在100份以上的要经过抽样试评,由评卷工作小组确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评卷教师和参与评卷工作人员应在学校或学院规定时间、地点评卷,一律不得带回家评卷,不得向外泄露评卷情况,不得私自将试卷带离评卷现场。

第三十九条  评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卷程序和评卷规则,认真履行试卷的领取、送还时的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未经许可,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

第四十一条  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规定,到考试院领取和送还全国统一命题的试题时,需有学校专车运送,并设有专门押车保卫人员。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院接收的全国统考的试卷或承接的有关全国性、全市性考试试卷,其保密工作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节点紧、保密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保密责任教育,工作人员要以对考生、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违反纪律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